安徽省文明单位创建管理办法

文明创建

安徽省文明单位创建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0-09-09 08:53:16 阅读次数:166

皖文明发[2003] 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大力开展创建文明单位活动,充分发挥文明单位在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带头示范作用,加强对文明单位管理,不断提高文明单位的质量,使创建文明单位活动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建文明单位必须遵循党的基本路线,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服务大局,坚持两个文明一起抓,围绕实现优美环境、优良秩序、优质服务,提高基层单位的整体建设和管理水平,提高市民素质和城市文明程度,为全省的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三条 文明单位是一项综合性的荣誉,社会各方面都应当积极参加创建文明单位活动,关心和扶持文明单位的成长,维护文明单位的荣誉。获得文明单位称号的单位应珍惜荣誉,继续创优争先,当好两个文明建设的排头兵。

第四条 创建文明单位活动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由各级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文明委)负责组织实施。各级文明委的办公室作为办事机构,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文明单位创建的指导、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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