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劳动保障文件(2011)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津人社局发 2011 15号

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转移接续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局(集团总公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 2009 187号)和《关于印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具体问题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 2010 70号),为了进一步做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于2010年1月1日后养老保险关系跨统筹转移到本市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且待遇领取地为本市的,在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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