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基金)从业人员买卖港股问题
证券(基金)从业人员直接投资港股问题
依据《证券法》第四十三条、《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八条、《基金业从业人员执业守则》的相关规定,证券(基金)从业人员是不能买卖股票的,但国内的相关法律法规并没域外效力,此处的买卖股票应理解为境内行为,单从这个层面来讲,证券(基金)从业人员似乎可以买卖港股。
但依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境内个人对外直接投资必须符合有关规定”,目前规范境内个人直接投资港股的规定为国家外汇管理局《开展境内个人直接投资境外证券市场试点方案》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开展境内个人直接投资境外证券市场试点的批复》,即所谓的“港股直通车”,但由于种种原因“港股直通车”已被国务院叫停。目前,境内个人买卖港股的途径主要有以下两种方式,一是个人投资者利用去香港的机会,直接在香港开户;二是通过香港证券公司在境内的代表处开户。但此二种途径均不合法,均不符合《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关于“境内个人对外直接投资必须符合有关规定”的规定。可见目前境内个人不通过“港股直通车”直接投资港股,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违背了《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关于“境内个人对外直接投资必须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当属违法。 证券(基金)从业人员属境内个人,因此其买卖港股的行为亦无相关规定作为依据,违反了《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另外,并没有查到香港和内地关于此问题的相关备忘录。若有,应当依据相关合作备忘录执行。
具体分析见下文。
一、 证券(基金)从业人员买卖股票问题
依据《证券法》第四十三条、《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八条、《基金业从业人员执业守则》 的相关规定,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人员不能买卖股票,但对于是否能够买卖权证、股指期货的涉股证券没有明确规定,我想大约是因为这些产品是在证券法、基金法颁布之后才推出或者尚未推出的缘故,理论上亦应禁止买卖。法律虽未明确规定,但对于证券、基金公司从业人员买卖债券、非股票类期货、集合产品、基金等应该是可以的。
注:相关法条附在后面。
二、 境内个人直接投资港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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