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复印缴费管理办法暂行规定

山西省国新能源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打印、复印管理办法

为加强内部管理,进一步完善集团公司打印机、复印机使用管理,根据集团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打印机、复印机由行政工作处文印室指定专人管理,其它人员不得擅自操作。仅供集团公司内部借用,不对外服务;打印机、复印机仅限于打、复印工作需要的文件、资料,不得私用。

第二条 集团公司出红头文件:文件材料的定稿必须经拟稿人校对无误后方可打印。红头文件要严格按照领导签发的份数如数打印,不得随意增减,如需加印,请领导批复。

第三条 复印、打印实行登记制度,经办人详细填写打印、复印登记簿,不得缺项,否则文印室不予受理。打印、复印张数在20张以上的文字材料,必须由行政工作处分管处长签字批复方可复印。

第四条 文件草稿、文稿一律两面打印。

第五条 出文、复印文件时,不得私自增加留存,出文、复印废页、余页应及时销毁。

第六条 文印室对出文的资料应做好电子存档,每周五向移动硬盘备份一次。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八条 本规定由行政工作处负责解释。

二〇一〇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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