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退役士兵安置条例2010
最新退役士兵安置条例201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士兵合法权益,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等国家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退役士兵,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装察部队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士官。
第三条退役士兵为国家安全、国防事业、军队建设作出了贡献,是国家的重要人才资源和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力量,应当受到全社会的优待和尊重。
第四条安置退役士兵是国家的一项重要制度。国家对退役士兵采取以扶持自主就业为主,发*、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方式予以安置。
第五条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坚持以国家保障为主、与经济社会同步推进、与军队建设协调发展的方针,体现优待优惠、保障权益、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原则。
第六条退役士兵安置经费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负担,建立经费标准自然增长机制。 第七条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成立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全国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机构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第八条 保障退役士兵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组织形式的隶属关系,都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义务。
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各部门、各行业拥军优属的应尽职责和重要内容。
第九条退役士兵应当保持和发扬人民军队的优良传统,适应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遵纪守法,积极进取,为社会主义建设贡献力量。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组织接收
第十一条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应当予以接收;
(一)义务兵股现役满2年的;
(二)士官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的;
(三)因战、因公、因病致残已经评定残疾等级的;
(四)患病不能评定残疾等级,医疗期满或者医疗终结,经驻军医院证明,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审核确认,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的;
(五)因军队体制编制调整,需要安排退出现役的;
(六)因国家建设需要,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机构同意接收并批准退出现役的;
(七)士兵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经其家庭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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