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晋水供排【2007」l67号

山西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2007年3月22日

编辑:中国灌溉排水发展中心 归档时间:2007-8-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确保工程项目顺利实施和充分发挥效益,按照省委、省政府的决定和要求,根据国家有关部委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以上资金安排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利用其它资金建设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根据省人民政府的要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各市、县都要成立以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水利、财政、发改委、卫生、扶贫、国土资源、环保、电力、物价等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领导组,组织协调当地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工作,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计划编制和建设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八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年初,省、市、县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目标责任制,层层签订目标责任状。年底,逐级进行考核,并进行相应奖惩。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作为农村饮水安全目标任务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高效开展工作。

第十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作为项目管理与实施的第一责任人,要负起责任,做好总体规划、年度计划和工程项目设计、施工组织、质量监督等工作。

第十一条 各级发改委、财政、卫生等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积极配合,大力支持,对重要项目要参与审查,对工程建设要监督检查。

第五章 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十二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以《山西省农村饮水安全规划》为指导,以县为单元,按年度安排实施。

第十三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都要按《山西省农村供水工程初步设计编制提纲》及有关规定编制工程初步设计,较大规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计要满足工程施工要求,小型工程也要有设计要点、设计图纸和工程概算。较大规模集中供水工程设计要做好水源论证和方案优选工作。设计方案选择、主要建筑物布置等主要建设内容要进行技术咨询,必要时要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十四条 较大规模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计由具有一定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承担,其余工程由县级水利(水保、水务)局组织有丰富经验的工程技术人员承担,并于10月底前完成次年拟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规划设计工作。

第十五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计审查批复实行分级管理,总投资100万元以上工程设计由省级审查批复;总投资50-100万元的工程设计由市级审查批复,并抄送省水利厅;总投资50万元以下工程由县级进行审查批复,并抄送市级水利局。设计审批工作于每年12月底前完成。

第十六条 省水利厅综合考虑全省农村饮水安全规划情况,以及各市县上报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计情况,提出各市县年度建设指标。

第十七条 县级水利(水保、水务)局根据年度建设指标、当地的农村饮水安全规划、省市水利部门对较大规模集中供水工程的批复情况,在做好前期准备工作的基础上编制年度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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