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

海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五届省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有利于缓解“三农”、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融资难问题,对健全我省金融组织体系,规范民间融资行为,培育竞争性农村金融市场,优化金融服务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省政府决定在海口市、三亚市和琼海市先行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待试点取得一定经验后再在全省逐步推开。各试点地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明确本地区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部门,确保试点工作顺利推进。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海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缓解中小企业和“三农”贷款难问题,维护小额贷款公司的合法权益,确保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的精神,结合海南省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在海南省内依法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 海南省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金融办)作为我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主管部门,牵头组织人行海口中心支行、海南银监局、省工商局、省公安厅、省商务厅成立联合工作小组,推进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组织、协调和规范工作;指导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做好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工作。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具体实施工作,明确牵头监管部门,承担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责任。

第二章 准入资格

第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行业表述应当标明“小额贷款”字样,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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