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社团成立的条件和程序
民间社团成立的条件和程序
一、 注册登记条件
1、 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3)有固定的住所;(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5)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的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的活动经费;(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 申请筹备成立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1)筹备申请书;(2)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3)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4)发起人和拟任责任人的基本情况、省份证明;(5)章程草案。
二、 其他条件
1、 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2)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5)有必要的场所;(6)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规定,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2、 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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