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资金中介机构现状_问题与政策建议_陈捷

【金融观察】

民间资金中介机构现状、

问题与政策建议

陈捷1,陈静2,张旭辉2

(1.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北京100033;2.中国人民银行,北京100033)

摘要:近年来,民间资金中介机构作为民间资金运作服务性平台随民间金融的发展也开始兴起。由于其登记手续简便,监管宽松,法律规定简单,资金运作方式灵活,手续便捷,受到民间金融主体的青睐。但也由此产生很多违法违规问题,扰乱了金融秩序,滋生了金融犯罪。因此有必要针对其特点制定法律法规,规范其发展,使其成为正规金融的有益补充。关键词:资金中介;民间金融;金融秩序文章编号:1003-4625(2011)11-0038-05中图分类号:F830.39文献标识码:A一、产生原因及必然性

近年来随着民间金融规模迅速扩大,民间游资积极逐利催生了很多如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等非银行放贷机构,也促进了承担民间资金运作服务性平台作用的资金中介机构的发展。相对于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等非银行放贷人此类机构,民间资金中介机构登记手续简便,监管宽松,法律规定简单,资金运作方式灵活,受到民间金融主体的青睐。

银监会近日向银行业机构发布了“人人贷”风险提示,称此类民间信贷服务中介机构公司存在非法吸储放贷、非法集资等七大风险,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风险预警监测与防范。分析民间借贷中介机构的存在有其合理性和必然性:其一,民间借贷中介机构通过提供资金供求信息、代办借贷协议、提供担保服务等中介服务提高民间借贷效率,从而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部分满足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资金需求,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其二,民间借贷中介机构围绕盈利和安全进行经营,有助于引导传统意义上以满足友邻间生活性资金需求为目的的民间借贷转向以满足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生产性资金需求为目的,其资金利率水平更贴近市场,有助于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利率市场化进程,发挥我国金融市场利率市场化改革的鲇鱼效应。

从主要经营业务和赢利模式看,民间借贷中介机构大致可分为传统型、互助型、综合型及其他类型等四种经营类型,另外,民间借贷中介机构在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结盟的倾向,各种形式的民间借贷中

收稿日期:2011-09

作者简介:陈捷(1979-),男,重庆人,博士后;陈静(1978-),女,北京人,硕士;张旭辉(1979-),女,河南人,博士。

金融理论与实践

介组织联盟开始出现。

(一)传统型中介机构

传统型民间借贷中介机构一般不动用自有资金对外融资,主要是利用其专业平台、信息优势或人脉关系为借贷双方提供撮合服务,并收取中介服务费。从调查情况看,部分传统型借贷中介机构的业务在很大程度上依托金融机构开展,例如有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是固定某些银行的贷款指定代理机构。这类贷款代理类中介机构与银行和用款人分别签订中介服务合同,并向借款人收取包括房产评估费、房产抵押登记费在内的中介服务费。调查发现,随着银行贷款条件和程序日趋严格和规范,民间借贷中介机构可操作的空间越来越小,部分传统型借贷中介机构开始向多种服务模式转变,逐步升级改造为资金俱乐部,并通过开设分中心、代理网点等方式在全省设立经营网点,转向为民间资金供需双方提供多项借贷中介服务。

(二)互助型中介机构

该类中介机构主要由企业和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为成员间资金融通提供互助服务。其成员单位借款金额通常有比例限制,单笔贷款一般在100万元左右,借款条件相对宽松,放款时效较高,费率也有一定的优惠。借款期限较短,一般3-5天,最长不超过2个月。

(三)综合型中介机构

综合型中介机构通常兼具自有资金投资运作、民间借贷中介服务和其他业务经营并存的特点,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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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第11期(总第38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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