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育状况诚信证明政策法规
吉林市生育证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民实行计划生育合法权益,规范计划生育证件管理,根据《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和《吉林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以及户籍在本市离开本市行政区域的依法登记结婚的夫妻,凡符合《省条例》规定,要求生育的,均须申请生育证明。
第三条 各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生育证明的管理工作。 卫生、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等行政部门配合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做好生育证明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生育证明的发放机关
第四条 一胎生育证明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登记发放。
第五条 再生育证明由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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