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河北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河北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河北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进一步健全完善应急预案体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修订、奖惩等工作,适用本细则。
法律、法规、规章和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应急预案的管理遵循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的综合管理协调工作。省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内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管理协调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内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中央驻冀各单位,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别是本地区、本单位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领导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编制、评审、备案、宣传、培训和演练等工作,落实应急预案确定的各项措施。
第二章 应急预案的编制
第五条 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二)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
(三)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
(四)明确应急组织和人员职责分工,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
(五)有明确、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
(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并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要求;
(七)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附件信息准确,并适时更新;
(八)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的编制工作,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要求,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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