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天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工作制度

新疆天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障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监事会依法行使公司监督权,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三条 监事会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忠实履行监督职责。

第四条 监事依法行使监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二章 监事会的性质和职权

第五条 监事会是公司依法设立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报告工作。

第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检查公司的财务;

(二) 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 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如不予纠正,有权向股东大会报告;

(四) 经出席监事会监事一致表决同意,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五) 经全体监事一致表决同意,对董事会决议拥有建议重新审议权;

(六) 对公司的重大生产经营活动行使监督权;

(七) 公司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八) 监事有权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七条 监事会对董事、经理的违法行为和重大失职行为,经全体监事一致表决同意,有权向股东大会提出更换董事或向董事会提出解聘经理的建议。

第三章 监事会的产生

第八条 公司监事会由五名监事组成,包括以下人员:

(一) 股东代表;

(二) 不低于监事会成员总数三分之一的员工代表;

第九条 监事会中的股东代表由股东提出候选人名单,经股东大会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同意选举产生,更换时亦同。

监事会中的员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更换时亦同。

公司首任监事由主要股东提名,经创立大会选举产生。本款所列选举产生的监事,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条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选举产生。

第十一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四章 监事的任职资格、权利与义务

第十二条 监事一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够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坚持原则,清正廉洁,办事公道;

(三)具有与担任监事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经验。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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