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公司及重要子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母公司及重要子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母公司及重要子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信会师报字[2012]第111154号

苏州新区高新技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苏州新区高新技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及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相关要求,我们审计了苏州新区高新技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高新)母公司及重要子公司2011年12月31日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包括:

1、苏州新区高新技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母公司,其总资产、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分别占苏州高新2010年合并财务报表的50.99%、0.53%和 36.85%。

2、苏州新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其总资产、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分别占苏州高新2010年合并财务报表的35.13%、41.45%和 31.33%。

3、苏州永新置地有限公司,其总资产、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分别占苏州高新2010年合并财务报表的23.12%、27.42%和 23.16%。

一、企业对内部控制的责任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并评价其有效性是苏州高新董事会的责任。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苏州高新按照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苏证监公司字【2011】101号文的规定选定的母公司及重要子公司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审计意见,并对注意到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进行披露。

三、内部控制的固有局限性

内部控制具有固有局限性,存在不能防止和发现错报的可能性。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审计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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