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慧明慈善基金”财务管理办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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慧明慈善基金财务管理办法

为加强慧明慈善基金的财务管理,保障善款的筹集、安全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医疗卫生机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管理暂行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慧明慈善基金章程》,制订本财务管理办法。

一、 财务管理体制

第一条 基金最高权力机构是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定期审议基金财务工作报告,并决定财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在管理委员会休会期间,由管理委员会主席授权秘书长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条 本基金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条 本基金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管理委员会和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每年固定从符合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聘请会计师定期对基金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并于每个财政年度向管理委员会提供审计报告。

二、收入管理

第四条 基金以汕头大学〃香港中文大学联合汕头国际眼科中心(以下简称JSIEC)法人的名义接受社会捐赠资助,捐赠资助财产由

“慧明慈善基金”财务管理办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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