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2009年1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该法专设一章用11个条款规定了“医疗损害责任”,对于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医疗纠纷的解决、规范医务人员的诊疗服务行为、促进医患关系和谐具有重大而深远的影响,它标志着我国在医患关系法制化管理轨道上又迈出重要一步。

《侵权责任法》第七章是医疗损害责任,共11条、不足千字,其中有10条对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的情形予以保护。

第七章 医疗损害责任

第五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解析]

医生要注意——

医务人员有告知义务。

医务人员履行告知义务的标准:能够让患者足以做出正当合理判断所必须掌握的信息。即以不产生歧义为标准。

告知的内容:病情、措施(包括有无替代方法)、风险。

患者要注意——

医务人员履行了告知义务,但患者拒绝或放弃知情同意权,如放弃继续诊疗的决定、故意怠慢做出是否同意的决定等,不能认定医务人员侵害其知情同意权。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六条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医生要注意——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符合紧急医疗规范的情况下实施的医疗措施,造成患者出现一些不良后果,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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