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度浙江省工伤损害赔偿标准

一、一般伤情

1.医疗费:【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交通费:【条件为医疗机构证明、经办机构同意、统筹地区以外就医】

【因公出差标准计算】【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4.食宿费:【同交通费条件一样】【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5.康复性治疗费:【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6.残疾辅助器具费:【国家规定标准】【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7.工资、福利:【停工接受工伤医疗期间】

【原待遇不变、一般不超过12个月,最长2年】【单位支付】

8、护理费:【生活不能自理、停工留薪期间】【单位支付】

二、造成残疾

1、生活护理费【已评定伤残等级并经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A.按完全不能自理: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月

B.大部分不能自理: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月

C.部分不能自理: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月

2、【A】一至四级伤残待遇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1】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

【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一级 27个月*本人工资/月

二级 25个月*本人工资/月

三级 23个月*本人工资/月

四级 21个月*本人工资/月

【3】伤残津贴 【按月支付】【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补足差额】

一级本人工资的90%

二级本人工资的85%

三级本人工资的80%

四级本人工资的75%

【4】工伤职工退休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养老保险,如低于伤残津贴应补

足差额】【基金支付】

【5】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以伤伤残津贴为基数】

【单位与个人共同向基金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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