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款收据管理制度(草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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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款收据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务监督,进一步规范公司的收款收据管理,参照国家票据管理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收款收据指公司内部自行印制的收款收据,不包括国家税务机关印制的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二章 收款收据的领用及保管

第三条 收款收据由公司统一印制,校长办公室集中统一保管。

第四条 领用人领用收款收据时,填写《收款收据领用申请表》,报经财务科审核批准,签字同意后,到校长办公室领取空白收款收据。领用人将领取的空白收款收据,送交财务科加盖收款收据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

第五条 财务科参照国家票据管理规定,结合公司票据管理需要,建立健全内部收款收据使用管理台帐,并建立完整的收款收据登记簿,详细登记各领用人收款收据领用和结存情况,对使用人使用收款收据的全过程实施有效监管。

第六条 领用人第二次领用收款收据时,原则上应将原领用的收款收据连同存根联递交财务科对账核销。遇特殊情况需要提前领取收款收据时,由财务科负责人签字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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