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井下采掘工作面消防设施设置标准
煤矿井下采掘工作面消防设施设置标准
一、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煤矿井采掘工作面消防设施的设置使用管理。
二、消防设施设置标准
31、矿井必须建立地面消防水池,容积不小于200m,并不小
于井下2h的连续用水量。使用井下钻孔水源时,地面和井下管路系统必须连通,用闸阀隔开,必要时可快速打开闸门投入使用。井下钻孔水源的水量、水压应定期人工检测一次,并记录存档。
2、矿井必须有完善的消防供水管路系统,并符合以下要求:
2.1矿井一翼、采区上、下山的主供水管路管径不小于108mm(4吋)。
2.2采煤工作面上、下巷和掘进巷道内管径不小于89mm(3吋)。
2.3消防水管主管路末端与采煤工作面上、下端头和掘进工作面迎头的距离不得大于50m。
2.4采掘工作面供水管路末端水压不低于0.6MPa。
2.5消防管路的下列地点必须设置支管和阀门:
2.5.1所有竖井、斜井和平硐井口;井底车场附近的主要硐室内;井底车场、主要石门、大巷、倾斜巷道、采区和其它巷道每隔100m。
2.5.2皮带运输巷道每隔50m,皮带机头、机尾附近15m以内;采用可燃性支护材料的巷道内每50m处。
2.5.3回采工作面进、回风巷口40m以内。
2.5.4掘进工作面进风口处及其它易发生火灾的地点。
3、矿井每季度对井上、下消防管路系统,以及防火门、消防材料库和消防器材的设置和配备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发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