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检测维修从业人员职业资格标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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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检测维修从业人员职业资格标识管理办法
2010年11月24日 17时49分 98
主题分类: 交通运输 劳动人事
“机动车”
“检测维修”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机动车检测维修从业人员职业资格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
交评价发[2010]6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
为加强机动车检测维修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提高机动车检测维修从业人员服务质量,根据国家机动车检测维修职业资格及从业人员管理有关规定,部制定了《机动车检测维修从业人员职业资格标识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实施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部评价中心联系,电话010—65299036。
交通运输部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五日
机动车检测维修从业人员职业资格标识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机动车检测维修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提高机动车检测维修从业人员服务质量,提升从业人员职业形象,根据国家机动车检测维修职业资格及从业人员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机动车检测维修从业人员和检测维修企业的职业资格标识发放、使用及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机动车检测维修从业人员职业资格标识是从业人员通过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的标志之一,表明标识持有人员具有良好的机动车检测维修服务技能。
第四条 机动车检测维修从业人员职业资格标识由公示牌和臂章两部分组成,全国统一式样(见附件1)。
第五条 机动车检测维修从业人员职业资格标识根据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制度的专业和级别设置,分为机动车机电维修技术、机动车车身修复技术、机动车检测评估与运用技术3个专业,每个专业均分为机动车检测维修士、机动车检测维修工程师、机动车检测维修高级工程师3个级别。
第六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机动车检测维修从业人员和检测维修企业的职业资格标识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交通运输部职业资格管理机构承担。
设区的市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检测维修从业人员和检测维修企业的职业资格标识管理工作。
第七条 经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合格并登记的人员即可领取相应专业和级别的机动车检测维修从业人员职业资格标识。
第八条 已获得标识的从业人员在通过机动车检测维修职业资格水平评价更高级别考试后,可在登记时申请换发相应专业和级别的标识。
第九条 机动车检测维修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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