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规划规定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建设用地的分类与适建范围

第三章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四章 建筑间距

第五章 建筑物退让

第六章 建筑物的高度控制

第七章 建筑基地的绿地

第八章 城市景观和环境

第九章 市政道路管线

第十章 附 则

附件一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附件二 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附件三 计算规则

附件四 建筑间距图示

附件五 建筑离界距离图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南昌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市城市规划区内编制城市规划、实施城市规划管理、进行建设,应当遵守《南昌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和本规定。

建设项目还应当符合相关专业技术规范。

第二章 建设用地的分类与适建范围

第三条 建设用地分为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地和特殊用地。

第四条 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应当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照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未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按照分区规划和建设用地适建范围的规定执行;建设用地适建范围未列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等条件,确定适建性。

需要改变建设用地性质或者超出规定的适建范围的,应当符合以下规定,并依法对规划进行调整:

(一)不得对相邻地块以及历史文化遗迹、自然环境造成负面影响;

(二)不得突破原用地开发强度,导致该区域环境质量下降;

(三)不得新增大量人流、车流,影响城市道路交通系统的有序运行;

(四)不得擅自占用绿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和公益设施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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