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会计准则第4号--折旧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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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会计准则第4号--折旧会计


1976-10-1 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


  (1976年10月公布,1994年11月格式重排)
  范围
  1.本号准则应在折旧会计中应用。
  2.本号准则适用于除下列资产以外的所有折旧性资产:
  (1)不动产、厂房和设备(见国际会计准则第16号不动产、厂房和设备);
  (2)森林和类似的再生性自然资源;
  (3)矿产、石油、天然气和类似的非再生性资源的勘探和开采方面的开支;
  (4)研究和开发方面的开支(见国际会计准则第9号研究和开发费用);
  (5)商誉(见国际会计准则第22号企业合并)。
  3.折旧性资产是许多企业资产的重大组成部分。因此,折旧对这些企业确定和反映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能够产生重大的影响。 定义
  4.本号准则所使用的下列术语,具有特定的含义:
  折旧,是指实项资产在其预计使用年限中分配其可折旧的金额。会计期间的折旧费,应直接或间接地计入当月的净损益中。
  折旧性资产,是指这样的资产:
  (1)预计可以在超过一个会计地间以上的时间内使用;
  (2)具有有限的使用年限;
  (3)是由企业用来生产或提供商品和劳务、对外出租或者用于行政管理的目的。
  使用年限,是指如下两者之一:
  (1)折旧性资产预计被企业使用的期间;
  (2)预期能从企业资产中获得的生产或类似单位的数量。
  可折旧金额,是指折旧性资产的历史成本,或在财务报表中代替历史成本的其他金额,减去预计残值后的净额。
  折旧
  5.折旧性资产的可折旧全额,应在资产的使用年限内按系统的方法分配到各个会计期间。
  6.有时有人认为,如果一项资产的价值超过了它在财务报表中所记载的金额,就不需要提取折旧。然而,本号准则认为,不管资产价值是否增值,都应根据可折旧金额将折旧计入各个会付期间。
  使用年限
  7.折旧性资产的使用年限,应在考虑了以下因素后加以估计:
  (1)预期的物理磨损;
  (2)废弃;
  (3)资产使用的法律或其他限制。
  8.主要的折旧性资产或各类别折旧性资产的使用年限需定期评审,如果目前的预期与以前的估计有显著差别,应对目前和将来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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