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师外出会诊管理制度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制度

一、 为规范我院医师外出会诊行为,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

护患者、医师、医院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2号《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的精神,修订本制度。

二、 医师未经医院有关批准,不得擅自外出会诊。

三、 接到会诊邀请后,医务科应当及时与相关科室的科主任联系,

并将会诊邀请单复印件和审核表格呈科主任审签;科主任在不影响本部门正常业务工作和医疗安全的前提下,及时安排邀请医疗机构所指定或具有相应诊疗资质的医师外出会诊,并在审核表格中填写和签字;医务科在接到科主任签署的审核表格后,应及时呈按程序审核、批准。

科长外出,则由医务科分管医疗副科长或授权副科长签审;分管医疗副院长外出,则由授权院领导签审。

夜间、星期日、国定假日发生的急会诊,由医院行政值班行使医务科的职责,联系科主任、医务科长和分管医疗副院长;相关的书面手续,由医务科和相关科室在此后的正常工作日补办。

四、 受邀科室因故不能派出会诊医师时,应当及时报告医务科并在

审核表中阐明理由,医务科在征得分管医疗副院长同意后,第一时间告知邀请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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