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实际控制关系账户报备指引(试行)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实际控制关系账户报备指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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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

实际控制关系账户报备指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股指期货市场实际控制关系账户报备工作,维护市场正常秩序,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监管要求,及《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违规违约处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实际控制是指行为人(包括个人、单位)对他

人(包括个人、单位)期货账户具有管理、使用、收益或者处分等权限,从而对他人交易决策拥有决定权的行为或者事实。

第三条 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应当认定为行为人对他人期货账户的交易具有实际控制关系:

(一)行为人作为他人的控股股东,即行为人的出资额

占他人资本总额50%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他人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行为人作为他人的开户授权人、指定下单人、资

金调拨人、结算单确认人或者其他形式的委托代理人;

(三)行为人作为他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合伙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或者行为人与他人的法定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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