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安盟建设工程投标保证金制度
兴安盟建设工程投标保证金制度
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投标建设工程的施工企业必须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后方可进行投标活动。保证金制度的实施保证了企业资金的安全性,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得到了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了很好的保护,也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串标现象的发生。
国家七部委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37条规定: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百分之二,但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超出投标有效期三十天。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将投标保证金随投标文件提交给招标人。 投标人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该投标文件将被拒绝,作废标处理。
鉴于我盟地区具体情况,便于招投标保证金实施统一管理,集中收取,避免招标方收取退还保证金程序的繁琐,提高工作效率。保证金制度采用银行保函方式交纳。本地区及外地投标企业一律在指定银行开设保证金账户,按招标文件要求交纳足够保证金后,由银行出具投标保函方可投标。对在本地区经营时间较长的信用企业的施工企业,可以实行年度保证金制度。施工企业一次性在指定银行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或提交银行保证金后,在本年度内投标不需要再缴纳投标保证金。
具体操作如下:
一、投标企业提供相关资料(见附1)到兴安盟人民银行办理贷款卡;
二、投标企业提供相关资料(见附2)到指定银行办理保证金账户注册;
三、投标企业与指定银行签订开立保函合同;
四、投标方存入保证金;
五、投标方提交招标文件;
六、银行审查后开立保函;
七、双方正常履约,保函过期失效,银行退还保证金款项至投标企业账户。保函有效期内,如投标人违约,银行审查招标方索赔单据并确认与包含索赔款项的要求相同后以投标企业保证金款项方式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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