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乌鲁木齐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支持城镇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 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乌 鲁木齐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向已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的定向用于购买、 建造、 第二条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 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政策性住房贷款。 职工购买的自住住房包括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造住房(房改房)、自建住房、二手房等。 第三条 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的审批管理工作。分 中心、管理部根据管理中心的授权负责管辖范围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审核和发放工作。 第四条 管理中心委托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所指定的商业银行(以 下简称受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相关金融业务。 第五条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抵押、质押、保证贷款的原则。 第六条 管理中心依法接受建设、财政、人民银行、审计等相关部门对住房公积金贷款工作情况的监督。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七条 凡职工所在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 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八条 职工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 个人按月足额连续缴交住房公积金满一年以上; (二)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有合法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合同、协议以及有关部门批准的证明文件; (四)购买住房的,应已支付了不低于规定比例的首期购房款;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能够支付不低于建造、翻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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