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

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不断提高计生工作整体水平,根据《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由村民委员会具体实施,依法管理计划生育并接受上级党委、政府的领导和计生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能

第三条 村成立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依法管理全村的计划生育工作,村党支部书记任计生领导小组组长,村主任、村计生协会会长任副组长,相关人员为成员。设立计划生育服务室、人口学校和计生协会工作阵地。

第四条 村人口主任工作职责:

(一)在党支部、村委会领导下,具体负责并做好本村计划生育各项工作。

(二)每月底召开一次计生工作例会,掌握本村人口状况和育龄妇女结婚、怀孕、生育、节育的实际情况,建立和完善村级卡、册、报表,如实填写。

(三)及时督促已婚育龄妇女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对采取其他措施的群众及时分送避孕药具。

(四)每季度召开一次村组干、育龄妇女自管小组长业务学习会,学习文件,传达精神,布置任务,指导工作。

(五)协助落实计生“两户”和奖励救助对象的优惠政策,做到政策熟悉,兑现到人。

(六)深入群众,开展面对面的宣传和思想交流,积极动员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发现问题,及时帮助解决,同时,将入户视情况认真记录,以便管理与服务。

(七)经常向党支部、村委会和乡镇计生办请示汇报工作,重大问题及时反映。

第五条 育龄妇女自管小组长工作职责:

(一)掌握本组已婚育龄妇女的婚育、节育状况,发现不符合政策怀孕的要及时动员其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村委会及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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