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草 案)
食品安全法在浙江实施的可行性意见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草案)‣已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初审,现将法规草案公开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希望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公民和新闻单位予以重视和关心,如有修改意见,请于2011年1月25日前寄送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地址:杭州仁谐路1号;邮编:310025;电话:0571—87056317、87053473;传真:0571-87056317),或者通过本网网上投稿箱提出意见。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以下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协调配合机制,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保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机构和人员,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分析本地区食品安全形势,研究部署、统筹协调和指导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
(二)提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政策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