辅导员考核办法

(四)团委学生处考核

团委学生处考核得分=基本分(10分)-不合格指标总分值+加分指标分值

A、不合格指标分值(该项得分扣完为止):

1.分管学生中有集体上访、罢餐、罢课,经查证,辅导员对上述情形的出现有过失或处理不力的,每次扣3—5分;

2.分管学生中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意外事故发生后不能及时向有关部门和领导汇报,未经积极处理,造成一定影响的,每次扣5分;

3.分管学生中有违纪行为,但隐瞒不报,被学院查处的,每次扣3分;

4.不能按时完成学院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每次扣1分;

5.不能及时上报各种材料的,延误工作的,每次扣1分;

6.无故不参加各种会议和学习活动的,每次扣1分;迟到者每次扣0.5分;

7.在学院举办的各类大型活动中,不能按照要求组织学生,秩序较差的,每次扣1分;

8.不能及时处理、反映学生中存在的问题及学生意见和建议,未能做好学生思想工作,造成不良后果的,每次扣2分;

9.公寓值班情况,迟到每次扣0.5分,无故不到岗值班每次扣2分;

10.对学生的教育管理方式有违教师职业道德操守的,如体罚、打骂学生、不廉洁经反映查证属实的,视情况扣2—5分。

B、加分指标分值

1.在重大、突发、紧急事件中挺身而出,措施得当,为避免或挽回学院损失作出贡献的,每次加2—3分;

2.在国家级核心期刊上发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或学生管理论文,每篇加3分;在高校工委组织的评选中获奖的每篇加0.5-1.5分;

3.所辖团队、宿舍获得国家级集体荣誉称号的,每项加3分;省级的,每项加1.5分;市级的,每项加1分;所辖学生个人获得国家级荣誉称号或奖励的,每项加1.5分;省级的,每项加1分;市级的,每项加0.5分。注:得分综合累加计算,但同一荣誉称号既有市级的又有国家级的,以国家级荣誉称号得分计算。

四、考核等级及使用

第七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待合格三个等级。

1、考核等级分为优秀(90分以上)合格(60~89分)、待合格(60分以下)三个等级。

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实行一票否决,定为不合格,并追究相应责任:

(1)因个人工作不力而直接造成重大人身伤亡事故的;

辅导员考核办法的相关文档搜索

辅导员考核办法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