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_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_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 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

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27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9-06-0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六月二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

国税发〔2009〕8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9-04-16

字体: 【大】 【中】 【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你可能喜欢

  • 生育保险
  • 云南昆明
  • 企业介绍
  •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
  • 北京医疗保险
  • 职工补充医疗保险
  • 企业年金管理办法
  • 医疗方案

财政部_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_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