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办理补助大学校院设立人文社会科学中心计画征求事宜
教育部办理补助大学校院设立人文社会科学中心计画征求事宜
教育部辦理補助大學校院設立人文社會科學中心計畫徵求事宜
1.中華民國97年1月16日台顧字第0970009725號函
2.中華民國97年2月12日台顧字第0970018508號函修正第3點第5款
一、目的: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與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以下簡稱國科會)
為提升我國人文社會科學領域教學研究水準,強化大學校院人文社會科學價值與影響力,培養國際競爭力並兼顧人文社會科學與自然科學之均衡發展與交流,依據本部補助推動人文及科技教育先導型計畫要點,由本部主辦、國科會協辦,公告徵求大學校院成立人文中心、社會科學中心或人文社會科學中心計畫。 二、補助對象:
(一)全國各大學校院,以補助五所學校為限。
(二)依申請計畫表現及學校推展企圖,擇計畫優異且已具備本徵件公告第
三點規定條件之學校予以補助。如補助校數未達原定數量,經審查會議決議,得開放同為計畫優異,但未達規定條件之學校再次競爭,是為備選學校。備選學校如於六個月改進期期滿達規定條件要求,再經審查,本部將擇其中表現最佳之學校補助之。
三、申請學校應具備之條件:
人文社會科學中心可為人文中心、社會科學中心或人文社會科學中心三類(以下簡稱中心),其必備條件如下:
(一)該校人文社會科學相關藏書達一定數量、特色及水準。
(二)得為校內組織規程定有之單位或完成校務會議程序通過之正式編制
單位,具專任行政人員、常年預算及獨立之行政及研究空間。
(三)應配置有合理、全時間參與研究但非屬常年固定聘用性質之研究學者
名額,使其擁有充裕時間專注於重要或突破性研究工作,其名額以不少於六名,至多十二名為原則。研究學者應配合中心所定年度研究主題需求,以聘請國外重要大學及國內助理教授(含)以上教師或等同於助理教授(含)以上資格之優秀研究學者為考量,校內、他校(含其他研究機構)及國外學者之比例以2:1:1原則參考延攬之。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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