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府〔2010〕151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有关单位:

现将《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流动人员管理服务工作,根据《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 和《关于开展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工作的指导意见》(粤府办〔2010〕32号),结合中山市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人户籍不在中山市,已办理《广东省居住证》,在中山市连续工作一年以上(含一年),纳入就业登记,缴纳社会保险的,由本人申请并经市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核准的流动人员,纳入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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