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

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



苏政办发〔2001〕61号

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人事厅制定的《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素质,适应科技、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简称继续教育)的任务,是使专业技术人员的知识和技能不断得到增新、补充、拓展和提高,完善知识结构,提高创造力和专业技术水平。
  第三条 继续教育的对象是本省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 参加和接受继续教育是专业技术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继续教育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原则。

  第二章 内容、方式和时间

  第六条 继续教育的内容应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要求,结合生产、经营、科研、管理、服务等实际,根据不同岗位、技术任务、专业技术人员知识结构、单位条件等实际情况和需要确定。对不同层次的对象按照以下要求确定相应的继续教育内容:
  (一)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主要学习本专业、本学科的最新理论、技术以及相关学科知识,掌握本专业、本学科最新动态;
  (二)中级专业技术人员主要结合本职工作学习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培养和提高独立解决复杂专业技术问题的能力;
  (三)初级专业技术人员主要加强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的训练,培养和提高独立工作能力。
  第七条 继续教育的实施根据学习对象、学习条件、学习内容等具体情况,结合生产、科研实际,可以采取脱产培训、进修、参加学术会议、学术讲座、业务考察和有计划、有组织、有考核的自学等多种方式。
  第八条 每年脱产接受继续教育的累计时间,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72学时,初级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40学时。在专业技术职务聘期内,学习时间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散使用。

  第三章 基地、师资和经费

  第九条 企事业单位是继续教育的主体。继续教育的专门培训机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是实施继续教育的重要基地。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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