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社区居民参与式发展

城市社区“居民参与式”发展①②

——社区自治与社区参与个案研究

赖伟军

提要:自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社区建设逐渐成为我国城市管理改革的核心内容,并在90年代后期上升为中国共产党基层建设的基础环节。当前,城市社区居民自治无论在政府机构,还是在学界都已成为一个炽热的语词正被充分讨论,两大拥有社区话语解释权的团体致力于社区自治的实践推动和理论逻辑探讨。本文借助于在笔者所在实习社区进行的一次城市社区“居民参与式”发展研讨会,力图探索在城市社区实践居民自治、培育居民社区意识的可能形式。笔者认为:城市社区居民自治建设将是一个长期过程,关键在于通过怎样的方式充分调动社区居民的参与热情,在参与中保证代表性、平等、尊重等原则,有效提高居民提案的建设性和实践性,增强社区居民的社区认同感和归属感,形成居民关心社区发展、积极参与社区建设的社区氛围。“居民参与式”社区发展研讨会的社区自治实践给我们提供了很好的启示。

关键字:社区建设和发展 社区自治 居民参与 社区认知

一、问题的提出

首先将社区一词用于社会学研究的是德国社会学家F.滕尼斯,他在1887年出版的《社会与社区》中提出了社区的概念,认为社区是一种由具有共同习俗和价值观念的同质人口所组成的、关系密切、守望相助、存在一种富有人情味的社会关系的社会团体,是与社会相对的;并指出社会发展的趋势是由富有人情味的社区向缺乏感情的社会转化的过程(滕尼斯,1999)。滕尼是在提出“社区”概念时并没有特别强调地域性,后来经过城市生态学等美国经验社会学和其他社区研究的发展,社会学家发现要具体研究城市和各类居民的共同体,必须从地域共同体着手,于是社区演变为现代城市社会中具有一定地域范围、社会互动和认同的居住空间。20世纪30年代,我国社会学者在翻译英文社会学文献时,将英语community译成社区,赋予其在一定地域内共同生活的社会群体的涵义,并延续使用至今。但是,与国外对于社区的普遍定义及认识相比,中国社区建设实践具有明显的政治化色彩,有的研究者甚至认为“中国的城市社区是社会转型期和社区建设运动背景下为了解决单位制解体后城市社会社会整合与社会控制问题的自上而下建构起来的国家治理单元”(杨敏,2007),而不是一个社会学家通常所谓的建立在血缘、地缘和情感基础上的地域社会生活共同体。得出这样的研究结论,无疑是我国城市社区建设运动一定程度上的特色体现:政府试图通过社区这个地域概念,将其操作化为一个城市基层管理单位,以解决市场经济兴起和城市单位体制解体后出现的一系列社会问题,以社区制代替街居制,改变政府在基层管理能力不足的弊端,并试图调动更多的市民参与到国家建设当中来。

另一方面,在城市基层社区管理中以政府为主导的背景下,社区居民自治也频繁地出现在各级政府的政策文本中;1989年颁布,1990年1月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委会组织法》等法律文献都对我国城市社区居民自治工作做出了明确表述。社区自治的主要表现形式有自行选举,自行管理社区事务,自行管理社区财务,自行开展社区服务活动,协助政府管理社会事务。社区居民通过居民委员会这一组织形式,对关系自己切身利益的公共事业和公益事业,行使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①当前,国内外关于“居民参与式”城市社区发展的讨论很多,普遍认为参与式发展是这样一种发展:在社区发展过程中,社区发展主体能够有效地参加社区建设中的有关政策、实施、管理和利益分享的全过程。 ② 笔者在城市社区进行的试验与何包刚、王春光教授农村协商民主实践研究有一定的相似之处,比如都主要包括设计、实施、评估三大程序;但是笔者认为农村协商民主与城市社区自治在居民参与、民主意识等各方面存在明显差距,这构成了城乡社会基层民主自治研究的不同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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