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代理词篇

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代理词篇

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代理词6篇

篇一大额循环借贷纠纷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吴栗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一审代理人。通过法庭调查,现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告主张的1200万元借款缺乏事实依据

从2011年3月起,被告吴栗开始陆续从原告处借款,双方约定利率为国家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至2011年10月双方借款关系终止,原告累计提供被告约1亿元借款,根据被告方调出的银行转账凭证显示,被告累计还本付息将近1.6亿元。

2011年11月6日,原告要求被告补写一张2011年10月的1200万元借条。被告基于对原告的信任和银行转账记录的客观性,按照原告要求补写了借条。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合同权利义务因债务履行完毕而终止。该借条项下的1200万元借款早已全部偿还,是一张失去法律效力的借条。

二、原告关于借款起始时间的主张与事实不符

原告提供的六张共计1111万元的转账手续,是为了凑足1200万元而临时拼凑,其中两张收款人与本案被告没有关联性。原告未能提供该1200万元均系2011年10月19日之后支付的有效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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