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北京费用定额

说 明

一、根据国家及北京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编制了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

二、本定额包括:现场管理费、企业管理费、利润、税金和分包工程管理费,与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配套使用。

三、现场管理费包括临时设施费和现场经费,属于建设工程直接费。

四、各项费用包括的内容:

(一)临时设施费:是指施工企业为进行建筑、安装、市政工程施工所必须的生活和生产用临时设施费用。包括:临时宿舍、文化福利公用事业房屋、构筑物、仓库、办公室、加工厂、塔式起重机基础、小型临时设施以及规定范围内的现场施工道路、水、电管线,为保证文明施工现场安全和环境保护所采取的必要措施。其费用中包括了临时设施的搭设、租赁、摊销、维护及拆除等费用以及按过人之处缴纳的临时用地费、临时建设工程费。不包括施工用地面积小于首层建筑面积三倍时,由建设单位负责申办租用地的租金。

(二)现场经费:指施工企业的项目经理部组织施工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包括:

1.工作人员工资:人事政治、行政、经济、技术、试验、警卫消防炊事和服务人员(不含材料人员和行政汽车司机等人员)的工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各项津贴及施工现场人员的工资附加费。

2.办公费:办公用文具、纸张、帐表、印刷、通讯邮资、书报、水电及办公、生活用燃料等费用。 3.差旅交通费:工作人员因公出差的差旅费、住勤补贴、误餐补助和工地转移等费用。

4.低值易耗品摊销费:行政使用不属于固定资产的工具、器具、家具、交通工具(非机动车)及检验试验、测绘、消防用具的摊销和维修等费用。

5.劳动保护费: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标准发放给工作人员的劳保用品费用、保健和防暑降温费用。 6.检验试验费:对建筑材料、构件、建筑物进行鉴定、检查、试验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7.工程定位复测点交及竣工清理费:工程进行测量定位、复测、交工前现场及室内的清理以及施工中潭土外运的费用。

8.其它:业务招待费、外包工管理费、民兵训练、临时工管理、咨询、“门前三包”、财产保险以及执行社会义务等费用。

(三)企业管理费:指施工企业行政管理部门为管理和组织经营活动而发生的各项费用。

1.干勤人员工资及工资附加费:企业公司管理人员、服务人员的工资、津贴、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但不包括材料人员的工资。

2.职工教育经费、共青团经费:企业为职工学习先进技术和提高文化水平按规定计提的费用,以及企业组织青年职工学习的活动的经费。

3.办公费:企业公司管理人员办公用文具、纸张、软盘、帐表以及办公用品的修理费,书报、邮电、通讯、印刷、会议、水电、燃气燃料等费用。

4.差旅交通费:企业公司管理人员因公出差发生的交通费、补助费、公交月票补贴、误餐费,自有交通工具的燃料、养路费、高速路通行费,职工探亲路费、蔻力招募、离退休职工一次性路费等费用。

5.固定资产折旧、修理费:企业全部非生产用固定资产的折旧和修理费。

6.工具、用具摊销费:企业公司使用的不属于固定资产的工具、用具等摊销费用。

7.劳动保护费:企业公司管理人员的劳动保护用品、公共的技术安全措施、保健及防暑降温费。 8.财务经费:企业经营期间发生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利息等。

9.业务招待费:企业为业务经营的合理需要而支付的招待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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