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
1988年7月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
《关于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为加强中国人民解放军的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有利于军队的指挥和管理,增强军官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实行军官军衔制度。
第三条军官军衔是区分军官等级、表明军官身份的称号、标志和国家给予军官的荣誉。 第四条军官军衔按照军官的服役性质分为现役军官军衔和预备役军官军衔。
第五条军衔高的军官对军衔低的军官,军衔高的为上级。当军衔高的军官在职务上隶属于军衔低的军官时,职务高的为上级。
第六条现役军官转入预备役的,在其军衔前冠以“预备役”。现役军官退役的,其军衔予以保留,在其军衔前冠以“退役”。
第二章现役军官军衔等级的设置
第七条军官军衔设下列三等十级:
(一)将官:上将、中将、少将;
(二)校官:大校、上校、中校、少校;
(三)尉官:上尉、中尉、少尉。
第八条军官军衔依照下列规定区分:
(一)军事、政治、后勤军官:上将、中将、少将,大校、上校、中校、少校,上尉、中尉、少尉。
海军、空军军官在军衔前分别冠以“海军”、“空军”。
(二)专业技术军官:中将、少将,大校、上校、中校、少校,上尉、中尉、少尉。在军衔前冠以“专业技术”。
第三章现役军官职务等级编制军衔
第九条人民解放军实行军官职务等级编制军衔。
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中央军事委员会实行主席负责制。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不授予军衔。
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的职务等级编制军衔为上将。
中央军事委员会委员的职务等级编制军衔为上将。
第十一条军事、政治、后勤军官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军衔:
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长、总政治部主任:上将;
正大军区职:上将、中将;
副大军区职:中将、少将;
正军职:少将、中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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