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2007-2020)
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
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2007-2020)草案
总 则
日期: 2007-11-20
第1条 为贯彻科学发展观,建设和谐深圳、效益深圳,促进城市发展转型,实现国际化城市发展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编制本规划。
第2条 规划指导思想
1.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城市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城市,推动城市社会经济发展模式根本性转变。
2.提升城市在区域中的战略地位,加强区域联系与合作,促进深圳与珠三角地区其它城市协调发展。
3.在“一国两制”的框架下,进一步服务香港,支持香港发展。在经贸、服务业、环保和基础设施等领域深化交流与合作,实现资源共享,互惠互利,功能互补。
4.适应全球化和城市价值链重组的世界经济格局,推动深圳的产业结构向自主创新和高端服务业两个方向发展转型。
5.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以人为本,提高全体城市居民的生活质量。
6.培育和强化城市文化特色,提高城市建设标准和环境质量,建设适宜居住和创业的城市。
7.坚持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发挥总体规划的公共政策属性和宏观调控职能,统一规划、综合协调。
第3条 规划基本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2.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3.《广东省城镇体系规划(2006—2020)》
4.《珠江三角洲城镇群协调发展规划》
5.《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
6.《深圳2030城市发展策略》
7.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第4条 规划期限
本规划期限为2007—2020年,其中:
近期:2007—2010年
远期:2011—2020年
远景:2020年以后
第5条 城市规划区
本次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范围为深圳市全部行政辖区,包括福田区、罗湖区、盐田区、南山区、宝安区、龙岗区6区,面积为1952.84平方公里。
第6条 本规划是深圳城市发展与建设的基本依据,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的一切规划建设及土地利用,均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执行本规划。
第7条 本规划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由深圳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第一部分 城市性质与发展目标
日期: 2007-11-20
第一章 城市性质与发展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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