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调和住宅设计规范

空调和住宅设计规范

空调设计规范

一般规定

第2.1.1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应设置空气调节:

一、对于高级民用建筑,当采用采暖通风达不到舒适性温湿度标准时;

二、对于生产厂房及辅助建筑物,当采用暖通风达不到工艺对室内温湿度要求时.

注:本条的"高级民用建筑",系指对室内温湿度、空气清洁程度和噪声标准等环境功能要求较严格,装备水平较高的建筑物,如国家级宾馆、会堂、剧院、图书馆、体育馆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上述各类重点建筑物。

第2.1.2条 在满足工艺要求的条件下,应尽量减少空气调节房间的面积和散热、散湿设备。当采用局部空气调节器或局部区域 空气调节能满足 要求时,不应采用全室性空气调节。

层高大于是10M的高大建筑物,条件允许时,可采用分层空气 调节。

第2.1.3条 室内保持正压的空气 调节房间,其正压温度值不应大于50Pa(5mmH2O)。

第2.1.4条 空气调节房间应尽量集中布置。室内温度和使用要求相近的空气调节房间,宜相邻布置。 第2.1.5条 空气调节房间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应根据建筑物的用途和空气调节器的类别,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但最大传热系数,不宜大于表2.1.5所规定的数值。

围护结构最大传热系数[W/(m².ºC)][Kcal/m².h.°c] 表2.5.1

围护结构名称 工艺性空气调节 舒适性 空气调节

室温允许波动

±0.1~0.2 ±0.5 >=±1.0

屋 盖 --- --- 0.8(0.7) 1.0(0.9)

顶 棚 0.5(0.4) 0.8(0.7) 0.9(0.8) 1.2(1.0)

外 墙 --- 0.8(0.7) 1.0(0.9) 1.5(1.3)

内墙和楼板 0.7(0.6) 0.9(0.8) 1.2(1.0) 2.0(1.7)

注:1:表中内寺和楼板的有关数值,仅适用相邻房间的温差大于3ºC时.

2:确定围护结构 的传热系数时,尚应符合本规范第3.1.4条的规定.

第2.1.6条 工艺性空气调节房间,当室温允许波动范围小于基等于±0.5ºC时,其围护热情性指标,不宜小于表2.1.6的规定.

围护结构最小热情性指标 表2.1.6

围护结构名称 室温允许波动范围(ºC)

±0.1~0.2 ±0.5

外墙 --- 4

屋盖和顶棚 4 5

第2.1.7条 工艺性空气调节房间的外墙、外墙朝向及其所在层次,应符合表2.1.7的要求。

外墙、外墙朝向及所在层次 表2.1.7

室温允许波动范围(ºC) 外墙 外墙朝向 层次

>=±1.0 宜减少外墙 宜北向 宜避免顶层

±0.5 不宜有外墙 如有外墙壁时,宜北向 宜底层

±0.1~0.2 不应有外墙 ---- 宜底层

注:1:室温允许波动范围小于或等于±0.5ºc的空气调节房间,宜布置在室温允许波动范围较大的空气调节房间之中,当布置在单层建筑物内时,宜设通风屋顶.

2:本条和本规范第2.1.9条规定的"北向",适用于北纬23.5º以北的地区;北纬23.5º以南的地区,可相应地采用南向.

第2.1.8条 空气调节房间的外窗面积应尽量减少,并应采取密封和遮阳措施。舒适性空气调节房间和室温

你可能喜欢

  • 暖通空调设计手册
  • 暖通空调设计规范
  • 注册城市规划师真题
  • 中央空调设计规范
  • 万科住宅设计
  • 住宅设计规范2011
  • 住宅设计规范2003

空调和住宅设计规范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