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控制人类型、法律保护与会计师事务所变更——基于国企民营化的经验研究
实际控制人类型、法律保护与
会计眇币事务所变更
——基于国企民营化的经验研究
陈
冬陈平唐建新
(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430072国家石油储备中心100045)
【摘要】本文以2001--2006年间通过控制权转移实现国有股份民营化的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分析民营化对上
市公司选择会计师事务所产生的影响。研究发现,民营化后上市公司对会计师事务所的选择发生了变更:民营化后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外资时,对事务所的选择由小所变更为大所,且主要选择国际“四大”;在法律保护程度高的地区,民营化后实际控制人为集体时,对事务所的选择由大所变更为小所;在法律保护程度低的地区,民营化后实际控制人为个人和家族时,对事务所的选择是在小所之间进行变更;民营化前实际控制人是中
央政府的上市公司在民营化后明显选择了小事务所。我国的法律环境未能有效约束会计师事务所的变更。【关键词】民营化
实际控制人投资者保护
事务所变更
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学术界关于国企产权改革的研究主要关注企业绩效,比较不同产权制度对企业绩效的影响(刘小玄,2004;宋立刚、姚洋,2005;陆挺、刘小玄,2005;白重恩等,2006;郝大明,2006;胡一帆等,2006)。但是,关于民营化问题的研究发现,制度因素对发展中国家围企民营化的经济后果产生重大影响(Souza
et
a1.,2005;Boubakriaet
a1.,2005)。例如2004年到2005年间,一些借
力国企民营化发展壮大的民营企业侵占社会股东利益的事件不断被披露,引导我们进一步思考在我国的制度环境中民营化和投资者保护之间的关系。本文从独立审计需求角度出发,试图通过分析民营化前后会计师事务所的变更探究国企民营化对投资者保护的影响。
一、理论分析和研究假设
民营化后,由于实际控制人变化导致委托代理关系变化,以及民营化公司面I隘的司法体系约束存在差
异,影响到会计师事务所的变更。
国有上市公司民营化前,实际控制人为各级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具有双重委托代理关系(冯根福,2004)。民营化后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主要为外资、个人、集体和家族,代理关系相应发生了变化。就外资控制的民营上市公司而言,境外实际控制人和外资股东一般不进入上市公司董事会,或不直接参与上市公司的经营活动,实际控制人和职业经理人之间存在较长的代理链,而且,外部投资者具有国际性特征。就集体控制的民营上市公司而言,集体控制可以形成团队利益,也便于获取信息和进行监督,而且所有者通常也是管理者,股东之间、股东与管理层之间代理成本较低。就个人和家族控制的民营上市公司而言,出于控制权的偏好,加之我国产权保护薄弱、信用环境缺失等制度缺陷,实际控制人或者控制家族成员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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