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

会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

会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障机制,规范和加强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以下简称“风险金”)的管理,保护公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八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事务所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提取、储存、使用和分配风险金。

事务所分所的风险金,由事务所统一提取、储存、使用和分配。

第三条 财政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对事务所提取、储存、使用、分配风险金的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事务所应当于每年年末,根据本年度审计业务收入按比例提取风险金。风险金提取比例实行超额递减的方法,具体比例见所附《风险金提取金额计算表》。

事务所可以超额提取风险金。

第五条 事务所提取的风险金,应当专户存入银行。

事务所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年度提取的风险金存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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