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事务所人员招聘管理制度

会计师事务所

人员招聘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 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的人员招聘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所员工的聘用、试用、报到、解职、服务等事项除国家有关规定外,皆按本规定办理。

第三条 本所自总经理(副总经理)以下工作人员,均称为本事务所职员。

第四条 本所各级员工,均应遵守本规则各项规定。

第二章 聘用

第五条 本所所需员工,一律公开条件,向社会招聘。

第六条 本所聘用各级员工以学识、品德、能力、经验、体格适合于职务或工作者为原则,但特殊需要时不在此限。

第七条 新进员工的聘用,根据业务需要,由总经办统筹计划。

第八条 本所各级员工必须具备以下资格,才能聘用:

(一)副总经理以上职位,必须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熟悉业务、具有5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年龄在35岁以上。

(二)部门经理,必须具备大专以上学历,熟悉业务,具有两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年龄在25岁以上。

(三)一般职员,大专以上学历,其条件符合职务和工作要求。

第三章 试用及报到

第九条 新聘用人员应试用合格才试录用,试用期为三个月,期满合格者方予录用为正式员工。

第十条 员工在试用期内品行和能力欠佳不适合工作者,可随时停止使用。 第十一条 员工录用前应办理报到手续,并按规定时间上班。

(一)填写个人履历表;

(二)交登记照片5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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