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事务所人员招聘管理制度

(三)交身份证复印件1份;

(四)学历证。

第四章 解职

第十二条 本所员工的解职分为“当然解职”、“自动离职”、“辞职”、“停职”、“资遣”及免职或解雇六种。

第十三条 本所员工死亡为“当然解职”。“当然解职”得依规定给恤。  第十四条 本所员工到规定的职龄后,为自动离职,其办法另定。

第十五条 本所员工自请辞职者,应于请辞日30天前以书面形式申请核准,在未获核准前不得离职,擅自离职者以旷工论处。

第十六条 本所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命令停职

(一)因病延长假期超过6个月者;

(二)触犯法律嫌疑重大而被羁押或提起公诉者;

第十七条 命令停职者。遇到下列情况,酌情予以处理

(一)因病命令停职者,自停职日起6个月内未能痊愈申请复职者资遣或命令退休。

(二)因案命令停职者,经判决为有期徒刑以上者免职或解雇,但侦查处分诉或判决无罪确定后,可予复职。

第十八条 本所员工于停职期间,停发一切薪津,其服务年限以中断计。 第十九条 本所因实际业务需要或资遣有关员工,其办法另定。

第二十条 本所员工离职,除“当然解职”及“命令解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者外,均应办理交接手续,经各部门接交人签准后才能离职。

第五章 服务

第二十一条 本所各级员工应遵守本事务所一切规章及公告。

第二十二条 本事务所员工应接受上级主管的指挥与监督,不得违抗,如有意见应于事前述明核办。

第二十三条 本所员工应尊重本所信誉,凡个人意见涉及本所方面者,非经许可,不得对外发表,除办理本所指定任务外,不得擅用本所名义。

第二十四条 本所员工不得经营或出资与本所类似及职务上有关的事业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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