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的

通知

沪建建(99)第0432号

各委、办、局,各区、县人民政府,各省(市)驻沪办事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规定》的有关规定,现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一日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会议和全国有形建设市场现场会议精神,落实朱镕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有关建设市场和工程质量的重要论述,进一步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完善有形建设市场,营造公平竞争、规范运行的建设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从源头上防治建设领域腐败现象的滋生和蔓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规定》,作如下规定:

一、下列六类工程的施工必须实行公开招标发包:

1、 政府投资(包括政府直接参股投资和政府提供保证使用国外贷款进行转贷的投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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