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框架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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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

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

序言

我们,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与文莱达鲁萨兰国,柬埔寨王国,印度尼西亚共和国,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马来西亚,缅甸联邦,菲律宾共和国,新加坡共和国,泰王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等东南亚国家联盟成员国(以下将其整体简称为“东盟”或“东盟各成员国”,单独一国简称“东盟成员国”)政府首脑或国家元首:

忆及我们2001年11月6日在文莱达鲁萨兰国斯里巴加湾东盟-中国领导人会上关于经济合作框架和在10 年内建立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以下简称“中国-东盟自贸区”)的决定,自由贸易区将对柬埔寨、老挝、缅甸和越南等东盟新成员国(以下简称“东盟新成员国”)给予特殊和差别待遇及灵活性,并对早期收获做出规定,其涉及的产品及服务清单将通过相互磋商决定;

期望通过具有前瞻性的《中国与东盟(以下将其整体简称为“各缔约方”,单独提及东盟一成员国或中国时简称为“一缔约方”)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以构筑双方在21世纪更紧密的经济联系;

期望最大限度地降低壁垒,加深各缔约方之间的经济联系;降低成本;增加区域内贸易与投资;提高经济效率;为各缔约方的工商业创造更大规模的市场,该市场将为商业活动提供更多机会和更大规模的经济容量;以及增强各缔约方对资本和人才的吸引力;

确信中国-东盟自贸区的建立将在各缔约方之间创造一种伙伴关系,并为东亚加强合作和维护经济稳定提供一个重要机制;

认识到工商部门在加强各缔约方之间的贸易和投资方面的重要作用和贡献,以及进一步推动和便利它们之间的合作并使它们充分利用中国-东盟自贸区带来的更多商业机会的必要性;

认识到东盟各成员国之间经济发展阶段的差异和对灵活性的要求,特别是为东盟新成员国更多地参与中国-东盟经济合作提供便利并扩大它们出口增长的需要,这要着重通过加强其国内能力、效率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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