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

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

关于印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的通知

建质[2008]76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现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八年四月十八日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管理,根据《建筑起重机 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包括建筑起重机械备 案、安装(拆卸)告知和使用登记。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可以使用计算机信 息管理系统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并建立数据库。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提供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查询服务。

第四条 出租、安装、使用单位应当按规定提交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诚信考核制度。

第五条 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 (以下简称“产权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或安装前,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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