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

义乌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

义乌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的备案登记管理,依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

[2008]76号)等文件要求,结合义乌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包括建筑起重机械备案、安装(拆卸)告知和使用登记。

第三条 市建设局依法对全市范围内所有的建筑起重机械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具体负责实施。

第四条 租赁、安装、使用单位应当按规定提交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 全市范围内的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产权单位”),在本办法公布之日起,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或安装前,应当向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办理备案手续。

第六条 产权单位在办理备案手续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义乌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表》二份;

(二) 产权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产权证明(购置发票或购销合同或其他产权证明资料);

(三) 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出厂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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