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5版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5年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
第361号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
现批准《高层民用建筑没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1年版)局部修订的条文,自2005年10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0.1、3.0.2、3.0.8、4.1.2、4.1.3、4.1.12、4.2.7、4.3.1、6.1.1、6.1.11(1、2、3、5、6)、6.1.16、7.4.2、7.4.6(1、2、7、8)、7.6.1、7.6.2、7.6.3、7.6.4、9.1.1、9.1.4(1、2、3)、
9.4.1、9.4.2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同时废止。
局部修订的条文及具体内容,将在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登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五年七月十五日
目录
1 总则
2 术语
3 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4 总平面布局和布置
5 防火、防烟分区和建筑构造
6 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
7 消防给水和自动灭火系统
8 防烟、排烟和通风、空气调节
9 电气
附录A 各类建筑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附录B 本规范用词说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