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中国高等教育管理中的法律制度分析与思考

中国高等教育管理中的法律制度分析与思考

张建明

近年来,一向在人们心目中远离是非纷扰之地的圣洁的“象牙塔”——高校也频频被推上被告席。高校被起诉其实也不是什么新鲜事,但高校以往被诉一般涉及的多为民事纠纷,但近年来却频频被自己的学生或考生提起行政诉讼。典型案件如:刘燕文诉北京大学拒绝颁发博士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案;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本科毕业证书案;黄渊虎诉武汉大学学籍与户籍管理案等等(因媒体已做过大量报道,这里就不再介绍案情)。高校被学生提起行政诉讼,除了反映我国高校管理中普遍存在着一些突出的问题之外,还暴露了我国高等教育法理方面的薄弱和法律规范不健全的现状,透过这些具体案例也引发了我们对行政与司法的探讨与思考。

1.高等学校的法律定性问题,在法学理论上尚有一些问题亟待解决。

众所周知,公办高等院校属事业单位,刘燕文诉北京大学、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黄渊虎诉武汉大学等案件的缘起均得益于我国行政诉讼法的施行。对于公办高校可以依据“法律赋予它们行使一定的行政管理权”来解决它们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由于不平等管理关系而引发的纠纷,使得受行政侵害的行政相对人获得司法救济,然而对于民办高校的法律定性,至今尚无权威统一的解释。类似的纠纷又该如何解决?按照《社会力量办学条例》以及民政部、教育部2001年联合发布的《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办法》规定,民办高校的注册机构是民政部门,称其为“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就应该是事业单位,其性质定位十分模糊。民办高校既然属于教育类机构就应该负起教书育人的义务,就必然要对学生进行管理,但其制定的对学生管理方面的规定的法律依据是什么?是依据合同法的规定?还是参照对公办高校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民办高校有没有处分学生的权力?其处分学生的法律依据又是什么?如果有权对学生予以“勒令退学”或“开除”处分,是否必须返还学生所交纳的部分或全部学费?民办高校和其师生之间一旦发生了纠纷,明显存在不平等的管理关系,这时这些相对弱势群体应该如何获得救济?民办高等教育基本上还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我们应该从公办高校的行政诉讼案中得到警示。

2.高等院校管理过程中,尤其是在处分学生方面,法律规定的缺位与滞后。 目前,各高校主要依据原国家教委于1989年、1990年颁布的《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自行制定管理制度,其总的特征是抽象、笼统、粗糙,或者不合时宜,或者有些处罚条款本身就不合法。例如,《准则》第8条规定,大学生应该注意个人品德修养,男女交往、举止得体,就显得相当空泛与抽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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