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关于档案的管理规定
各地对档案的管理各有不同.此文介绍了北京市关于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
北京市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08-11-19 来源:北京.CN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管理,维护人事档案管理的严肃性,完善人才流动社会化服务体系,促进人才合理流动,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人发[1996]118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须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根据集中统一、归口管理的原则审批,并接受同级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三条 本市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为市、区、县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人才服务机构)。其他任何单位未经授权均不得擅自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严禁个人保管他人档案或本人档案。
第四条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具体是指:
(一)辞职或被辞退的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
(二)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
(三)直接分配到非国有企业工作及待业的大中专毕业生的人事档案;
(四)自费出国留学及其它因私出国人员的人事档案;
(五)外商投资企业、乡镇企业、区街企业、民营科技企业、私营企业等非国有企业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
(六)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的人事档案;
(七)受国有企事业单位委托管理的人事档案;
(八)其它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
第五条 跨地区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管理
(一)北京地区用人单位聘用外省市人员的人事档案,原则上由其户籍所在地的人才服务机构管理,特殊情况也可由我市的人才服务机构管理。北京地区用人单位结束聘用关系时,其人事档案不能在北京地区范围内调转,由人才服务机构将其人事档案转往户籍所在地的人才服务机构。
(二)由北京地区流动到外省市人员的人事档案
1.凡持外省市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出具的调函,我市人才服务机构可为其办理转档手续和人事关系转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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