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行信用卡被盗刷 银行应担责任不能转嫁风险

  针对这一案例,记者采访了华南理工大学陈教授。陈教授说:《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第十一条规定,“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基于持卡人签字形成的交易凭证和/或凭牡丹信用卡磁条、芯片、卡号或密码等电子数据而办理的各项交易所产生的信息记录之一或全部均属于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他认为,本案中,黄小姐的银行卡是属于以持卡人的签字作为有效的交易凭证。从银行调阅的消费单凭证上可以看到既不是黄小姐本人签名,也不是黄小姐的名字,所以,不能作为有效凭据认定。故此更不能作为向黄小姐追讨的依据。该案的发生责任在商家甚至在银行而不在黄小姐,银行不应该把损失风险转嫁到黄小姐身上。

  他指出,银行卡是银行发行的,取款机是银行自动化办公的工具设备,是银行提供和负责维护保养的。本来银行就有责任和义务来保证银行客户的使用安全。发生类似案件,报警方应该是银行,承担经济损失的也应该是银行,因为顾客无义务无条件也无能力来维护或保证这些设备的安全。而且让银行来承担这个风险损失,也有助于银行提高服务技术手段,督促银行升级改造换代安全设备。

  针对目前社会上银行卡被盗刷案件激增,责任认定难的问题,陈教授说:“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今年年初曾作出了一个非常经典的一审判决的判例。判决解释说,银行有义务为存款人提供安全的交易环境,保证存款人存入资金的安全。因此,当罪犯识破该技术手段,伪造出借记卡,盗取持卡人存在银行的资金时,除非能证明持卡人对罪犯伪造借记卡提供了帮助或者存在其他重大过错,否则,应由资金的保管人即银行承担责任。”

  陈教授表示,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储蓄合同对银行实行的是严格责任原则。持卡人遇到盗刷情况时,不应自认倒霉,应该积极主张自己的权益。但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难题,还需尽快出台银行卡条例,从法律上明确各方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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